法律法规网消息 台湾省台中市警局雾峰分局警察2年前追捕洪性毒贩,毒贩开枪拒捕还开车冲撞警方,警察将他击毙,家属提告要求国赔680万。经法官审理认为,警方因为情况急迫开枪,“对于这种瞬间发生的动态变化,无法期待警方能分毫不差的击中轮胎”,认定警方执法没有故意或过失,判决免赔。
2015年3月30日下午洪姓毒贩在新竹县竹北市被查缉,但他却拒捕顽强抵抗,持枪射击警察,打中何姓小队长右手,为了逃脱围捕,甚至玩命从2楼跳到1楼,试图驾车逃逸,遭警堵住去路时还开车冲撞,爆发激烈枪战,警方为阻止洪某继续倒车冲撞,便开枪制止将他击毙。
洪某家属控诉,洪某弃械跳楼开车逃逸时,遭警方从背部开枪丧命,而整起查缉案件是由雾峰分局主导指挥,认为警方应赔偿殡葬费、医疗费、房屋损失、扶养费和抚慰金等,要求赔偿洪母约360万、洪某2女儿各120万及200万,共计680万元。
对此,警方回应,洪某涉入多起贩毒、非法持枪案件,被查缉时还开枪拒捕,造成警察受伤,主张警察开枪反击有合法性。经法官审理后,认为洪某确实有开枪并冲撞警察拒捕的行为,而胡姓警察因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只好使用枪械朝洪某车轮射击,属于合理使用。
而且胡警距离洪某车辆数10米,中间还有数名警察穿插,位置发生动态变化属人之常情位置发生动态变化属人之常情,即便是像训练有素的胡警,也不能期待他能分毫不差的击中轮胎,认定胡警行使公权力时,并无故意或过失,驳回洪家人之诉。不少基层警察得知判决结果,都感谢法官支持拿命在拼搏的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