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处理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定罪和判刑的上诉许可申请。代表律政司的律师陈词,指如果同样的情况发生在一位法官身上,如果法官租用一位富豪的物业,在没有申报下处理有关富豪的案件,显然不论官司输赢,都不能说无申报的情况不严重。陪审团是认为曾荫权在电台节目中讲大话,隐暪与商人黄楚标的关系,因此裁定他罪成;律政司代表律师又指曾荫权是刻意不作申报,当中有秘密会面和付款都无从解释,形容比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同类控罪的更严重。
曾荫权代表律师指,原审法官对陪审团的指引有错误,未有向陪审团就被告的犯案动机作清晰指引,又认为若曾荫权租用楼宇如属公平洽当交易,案件性质就不是贪污。代表律师又引用案例,指有违公众信任的行为而没有损害公众利益,不构成行为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