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订立“窥淫罪”,针对以性为目的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的行为,犯案者为了性满足,在对方不同意下,观察、企图观察或记录他人,进行“私人行为”,即属违法。建议是参照英格兰的法例,条文指出,在合理期望能提供私隐的地方,只穿内衣、用厕所或进行性行为,都属于私人行为。
法改会并就改革“杂项性罪行”进行公众咨询。其中,委员会建议将“乱伦”罪,由目前只涵盖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扩大至叔伯父母和舅父母等亲属。“露体”罪建议改为“性露体”罪,由目前只限在公众地方才属违法,改为在所有地方露体都受规管,但就加入暴露生殖器官、目的是为了得到性满足或使受害人感到受侮辱、困扰或惊恐,才属违法。如果艺术家纯粹为艺术目的而裸体站在街上,不受建议中的“性露体罪”涵盖。委员会又指,目前恋尸行为在香港不属刑事罪行,建议订立与死人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