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然而,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接受法律制裁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昨日,禅城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佛山一驾校教练颜某教唆学员酒后开车,被该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学员陈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据了解,2018年2月8日,为庆祝顺利取得驾驶证,学员陈某与教练颜某相约于佛山一饭店吃饭,席间二人谈笑风生,饮酒至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吃饱喝足后,颜某提出带陈某一起去找朋友继续相聚,陈某同意了。
在明知陈某已喝酒的情况下,颜某提出让陈某驾驶其朋友名下的小轿车前往。在陈某开车过程中,由颜某在旁边进行指引。凌晨2时许,二人驾车至文华北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颜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3mg/100ml。而陈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9.8mg/100ml。
根据法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教唆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颜某身为陈某的学车教练,在陈某刚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教唆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应予严惩。陈某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颜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禅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颜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简单来说,就是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该犯罪,教唆者与实施者构成该罪共同犯罪。在实践中,教唆犯是他人犯罪意图的制造者,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因而对教唆犯一般应以主犯论处。
本案中,颜某在明知陈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教唆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使陈某因酒驾触犯危险驾驶罪,两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所以颜某也被法院认定犯危险驾驶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更不应该唆使他人酒驾。作为刚刚取得驾驶证的学员,要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安全驾驶;作为驾校教练,要对学员负责,做好对学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以身示范。
原标题:教唆学员酒后驾车教练被拘役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