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案件的受理、立案、审判和执行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规范与指导。
《意见》规定,在立案时,立案部门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材料时,应当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并告知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2,在立案的同时,立案部门应与执行机构协同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
3,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一并被列为被执行人;
4,《移送执行表》信息的采集及补充问题;
5,立案部门应提示当事人,无论是在案件进行的哪个阶段,如变动或异议,都应及时向法院进行说明;
6,规范诉讼费用的退款问题。
对于进入审判阶段的案子,《意见》指出,审判部门应对立案部门所采集的信息进行把关,涉及财产问题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而在民事调解中则应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和调解时限。
在执行中,《意见》指出,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但原物不适合执行时,可折价赔偿或根据法庭辩论的情况分两种情况酌情处理。对于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处理方式,《意见》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意见》明确了“财保”和“执保”两种编号方式,并对其适用范围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
《意见》称,各级法院应根据实情对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工作制定有关制度以细化工作内容,确保案件的各个阶段可以做到有效衔接,并形成长效机制。
《意见》强调,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工作脱节,致使案件难行执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