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茅药酒再声明   发表了什么声明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6-08 09:49:41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近日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整改报告,承认了广告有扩大疗效的事实,真诚的向社会各界人士道歉。鸿茅药酒对人体有哪些功效?鸿茅药酒对人体有危害吗?近日发表了什么声明?

致广大消费者、全国合作伙伴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消费者、尊敬的全国经销商及零售药店:

感谢一直以来对鸿茅药酒的信任与支持!近期由于部分自媒体对鸿茅药酒的虚假、不实报道,给全国消费者、经销商及零售药店造成了很多的困扰和不便,对此鸿茅国药深表歉意!现将实际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

我公司一直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历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我公司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多次开展了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其中2018年3-4月,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我公司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酒剂生产车间、仓储区、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室、工艺用水及空调净化系统,以及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文件管理、数据完整性、物料平衡情况、生产工艺、供应商审计及成品销售情况等进行了三次飞行检查。

历年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鸿茅药酒(规格:500ml)进行了多次监督抽检,全部按照《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四册)》编号为WS3-B-2792-97标准进行全项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对鸿茅药酒及其有关原科沉香、秦艽、天冬、羌活、盐菟丝子、莲子、川芎、当归、砂仁、盐小茴香进行抽检,于2017年对黄芪、甘草、红花进行抽检,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

二、鸿茅药酒的豹骨和人工麝香购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018年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核实豹骨和人工麝香增值税发票、出入库台账、批生产记录、库存数量,豹骨和人工麝香的购买、使用、库存数量吻合,鸿茅药酒的豹骨和人工麝香购买、使用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鸿茅药酒处方中所用附子(制)、天南星(制)、半夏(制)不属于毒性中药品种

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所列毒性中药品种中有生附子、生南星、生半夏,但鸿茅药酒处方中所用附子(制)、天南星(制)、半夏(制)全部为炮制加工品,不属于毒性中药品种。

四、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的审批结果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实施)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2004年至2017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五、鸿茅药酒配制技艺的非遗认定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

2018年5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中指出,2014年11月,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鸿茅药酒配制技艺的申报和认定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公司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注册工艺组织生产,产品符合质量标准;鸿茅药酒作为非处方药的遴选、审批过程符合法规要求。

鸿茅药酒传承至今,经历了279年的风雨沧桑,作为一家药品生产企业,鸿茅国药必须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作为一家中药老字号企业,鸿茅国药更应从严律己,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保障,注重品牌形象和社会公益,更好地对消费者负责。

我们衷心感谢全国消费者、经销商及零售药店对鸿茅药酒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相信监管部门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鸿茅国药作出公正的结论。也请各界人士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舆论环境。

再次感谢全国消费者和合作伙伴们对鸿茅国药的一贯支持!

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日

鸿茅药酒自查整改 停播了全部广告

其中表示,目前已停播全部广告,并表示认识到鸿茅药酒在近五年的广告投放中存在广告投放量大、下游经销商和零售药店广告违规等问题。对于社会关注的安全性、豹骨来源及生产质量等问题,鸿茅药酒表示"豹骨"的购买及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并称"按照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使用鸿茅药酒是安全"。

自查报告全文如下:

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国药"),作为鸿茅药酒市场与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认真查找自身问题,强化质量安全,加强风险控制,规范生产经营,坚决做到对消费者负责。

在近期鸿茅药酒事件的舆情发生后,我公司没有认真研判风险,主动发声,主动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导致舆情进一步扩大。由此,给社会各界带来的问题和影响,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向社会真诚道歉,恳请公众谅解。

本次事件,对于鸿茅国药是一次深刻教训。我公司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体责任,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承担不良反应直报和对药品质量持续提升的任务,以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我公司正在认真组织自查,并积极配合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现将截至目前的自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各界通报如下:

一、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鸿茅药酒安全性、豹骨来源及生产质量等问题的说明

1.鸿茅药酒组方中的"制附子、制半夏、制天南星"都是炮制品,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的日服用量,折算成药材剂量,上述药材日用量均在药典规定的安全用量范围之内。因此,按照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使用鸿茅药酒是安全的。

鸿茅药酒组方中制附子和制半夏同用在中成药制剂中具有普遍性。

2.针对鸿茅药酒的安全性,我公司主动开展过毒性试验、主要药效学研究和临床试验,研究和试验结论是安全有效的。根据不良反应中心数据,2004年至2018年2月底,鸿茅药酒共有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3.鸿茅药酒中"豹骨"的购买及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生产过程中,物料平衡符合要求。并在2007年启动了鸿茅药酒中去豹骨研究工作并完成了药效学对比研究实验。

4.我公司始终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管理。在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生产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在历次产品监督抽检中,未出现产品不合格情况。今后,我公司会持续按照GMP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承担不良反应直报和产品质量持续提升的主体责任。

今后,我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性的风险评估,主动监测药品风险,并对鸿茅药酒持续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守好"品质关"和"用药安全关",更好地对消费者负责。

二、关于社会公众及媒体关注的鸿茅药酒广告问题的情况说明

我公司经过严格自查及深刻反省,认识到鸿茅药酒在近五年的广告投放中存在广告投放量大、下游经销商和零售药店广告违规等问题;企业经营管理过度依赖广告、广告发布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我公司对由此引发的媒体争议、社会批评,负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

1.近五年来,我公司作为广告投放主体,发布的广告平台为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各卫视及地方媒体。经认真自查,广告发布过程均依法合规。但鸿茅药酒的全国各地经销商和零售药店存在违规发布广告的问题。通过查询近五年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涉及鸿茅药酒的公告共计17个,其中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颁布之后的公告有4个。

2.关于 "鸿茅药酒祝您:每天两口 健康长寿"广告语的创意,是因为鸿茅药酒产品说明书中的用法用量为:口服一次15毫升,一日2次。因药酒剂型特殊,有酒的特性,容易出现消费者超过规定用量服用的情况,所以广告语表述为"每天两口",是特意提醒消费者每天服用量不要超过"两口",以保证用药安全;"祝您健康长寿",则是一句祝福语。为避免歧义,2017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与我公司约谈,要求企业对凡是含有有可能引起误解、歧义、争议广告用语的广告全部改版、尽快停播。我公司已按要求停播有关广告,并交回了相关广告批文。

2018年改版后播出的广告内容特意增加"鸿茅药酒提示您,购买药品前请阅读说明书"的安全用药公益性宣传,同时也明确了鸿茅药酒是药品的属性。

3.近年来,鸿茅药酒饱受侵权产品、假冒产品的侵害,我公司从未发布过"喝鸿茅百病消"、"鸿茅药酒包治百病"等广告内容,也从来没有宣称过"鸿茅药酒能够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对此我公司将进一步调查其发布主体及来源,并进行追责。

目前,为了消除不良影响,承担企业主体责任,我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从严整改措施。现已停播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各卫视及地方媒体的全部广告;同时派出检查小组,深入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从速建立了从企业到零售终端的完整、严格、可控的广告宣传管理链条;对假冒鸿茅商标或商号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维权;积极宣传药品用药安全;承担社会责任、关爱患者健康、大力参与和推动社会公益活动。

最后,鸿茅国药感谢近日来媒体和舆论的关注和批评,向各界人士及消费者真诚道歉。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在我公司今后的发展中继续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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