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税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国税总局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7-04 09:51:36  评论(/)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要求,确保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规定,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在采集其信息时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上述文书中均含有国税月核定税额信息项,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信息采集时无需再填写国税月核定税额,亟需对这3个文书进行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采集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信息时,分别使用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新的文书在原有基础上删除了国税月核定税额信息项,并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

三、《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前,部分税务机关需要使用修订后的文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的规定执行。

tags: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