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法院召开“消协开展比较试验引发的侵权案件相关问题”专家论证会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7-05 18:10:44  评论(/)

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明晰消费者协会的职权、规范消费者协会的比较试验与监督行为,7月5日,延庆法院召开“因消协开展比较试验而引发的侵权案件相关问题”专家论证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尹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法学博士陈现杰,来自市高院、市区工商局、市区消协等部门的相关领导、市区人大代表、延庆区部分蔬菜种植企业主等参加了本次论证会。

比较试验是消协通过各类市场或销售渠道,模拟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并参照相关标准或专业测试方法,从消费者关注与实用角度,用公正的评价程序对同类商品或服务进行分析、对比,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消费者更好地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一项工作。比较试验是消协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首项公益性职责的重要手段。延庆地处郊区,生态环境较好,蔬菜种植基地较多。近年来,因消费者协会开展比较试验而引发的蔬菜基地等经营者状告消协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时有发生。

论证会上,延庆法院介绍了该院近年来受理的因消协开展比较试验而引发的侵权类案件的相关情况,与会专家认真听取了此类案件的案情后,针对案件定性及责任划分等问题展开讨论,并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介绍了开展比较试验的流程与做法,专家就如何保障比较试验取样、送检、留样及报告发布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讨论;与会法官与专家分析、论证了在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比较试验结果,是否违法、是否侵害经营者的名誉权、如何对消费者协会职能与活动范围进行合法性监督、消费者能否依据比较试验报告主张高额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法律问题。

消费者协会开展比较试验的法律依据充分,消协作为公益性组织在使社会监督权利时,要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在开展比较试验的过程中要注意样品的抽检范围、确定所取样品的生产企业、防止所取样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注意样品的留存等,确保抽样检测的过程公平公正。消协作为社会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比较试验的样品要有可比性,法院在审理特定案件时,应当结合样品的送检过程予以考虑、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应当适当完善比较试验所依据的国家标准,确保比较试验的开展程序具有科学性与技术性。

其他与会专家结合比较试验的历史沿革、作用,分析了消协开展比较试验的必要性,认为要规范检验程序,保证程序的合理与公正,当所检样品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与生命安全、产品超过法定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时,应当将试验结果告知产品的生产企业,保障产品生产企业的回应权与异议权。消费者不能依检测结果要求高额赔偿,法院应站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引导消协理性保护消费者权益。

最终,在消协是否有权开展比较试验、如何保障比较试验的公平与公正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为此类案件的后续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延庆法院将主动适应审判工作新形势,加大对新型、疑难案件研讨力度,加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进一步明确审判思路、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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