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资讯化及科技化时代,台湾法务部拟修法将遗嘱方式更明确化及多样化,增订口授遗嘱可以影音记录方式呈现,如遇到强震等天灾,以手机录音、录影等方式留下遗言,修法草案已送立法院,未来立法完成后,将都同样具有遗嘱效力。
目前民法亲属编规定的遗嘱种类,包括有自书、公证、密封、代笔及口授遗嘱五种,其中,自书遗嘱明订要亲自签名外,其他种类遗嘱是否应亲自签名常有争议。
台湾法务部为此提案修正,遗嘱签名需本人亲自为之,不得以盖章、指印等取代。为因应资讯化及科技化时代趋势,增订得以书写或笔记之遗嘱,除自书遗嘱外,也可以电脑或自动化机器制作的书面作为遗嘱;口授遗嘱部分则增订可以影音方式呈现。
此外,口述遗嘱原本规定要有三人以上的见证人,此次修法考量在天灾或其他不可避免的紧急情况时,不易找见证人,修法放宽免见证人规定。
台湾法务部举例指出,如因地震被埋在地下、不知是否有重见天日之际,或是搭飞机遇歹徒劫机,生死未卜之际,可以手机或录影机等方式,留下口述遗嘱内容,即使没有三名见证人在场签名,紧急情况下录下的口授遗嘱仍可视为有效遗嘱。
此外,现行社会常见子女不孝或对父母未尽扶养责任,却仍有继承权争议,新的修法草案增订“不肖子女条款”,将现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故意杀害、欺诈、胁迫或重大虐待、侮辱等情况,可丧失继承权外;此次增订“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也可成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避免日后举证困难,被继承人应以遗嘱、书面、录音、录影或其他足以确认其真意方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