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一位杨姓董事长遭控今年1月带女助理至澳门度假,在总统套房对她抚摸、舔胸,甚至手指性侵,检方侦办认定杨某利用权势性交及猥亵等罪,但因发生地在澳门,该罪又不是最低刑期3年以上,台湾无管辖权以不起诉处分;女助理虽再控诉对方是强制性交,高雄高分检认为证据不足,驳回再议。
再议被驳回,女助理仍可向桥头地院声请交付审判。她今受访表示,“觉得很傻眼”,她指出,“我已录音、验身还要什么证据?根本强人所难”,她当下很害怕,他(指杨姓董事长)曾经对另一助理动粗,如果她推开、挣扎,他发起疯来怎办?她又一人在外,出事不知该怎办,检方没想过这问题。
女助理当时返台后报案指控,老板杨姓董事长(51岁)今年1月间发信息至群组表示要去澳门度假,助理要陪同,她与另一黄姓女助理便陪去,3人同住一间酒店的总统套房。但1月12日凌晨4点多,她被杨骂2个多小时,骂完被要求帮他做“头皮保养”,房门及灯都关上,不料保养后,他要她躺旁边“培养感情”,竟伸左手乱摸,还要她脱掉内衣,接着抚胸、用手指性侵她。
女助理说当时在发抖,也不敢动,还流眼泪,她又戴眼罩所以杨姓董事长没发现,到后来杨问她为何一直发抖,她说很害怕,杨于是说“等下一次不害怕的时候再继续”,便走出房间。事发后她随即搭机返台报案。
杨姓董事长侦讯时辩称,他抚摸、亲吻胸部时,女助理都没反抗,他也没用手指性侵。检方再依其他证人供述,认定杨有猥亵、性交行为,但依经验法则判断,非强暴等违反意愿,而是利用权势性交、利用权势猥亵。
由于事发地在澳门,且利用权势性交罪为本刑6月以上、5年以下,依法律台湾人在台湾本土外犯3年以上之罪才可处罚,桥检遂不起诉。女助理声请再议,强调遭违反意愿,应构成强制性交罪嫌,不过高雄高分检认为,女助理当下除了哭泣、发抖,没任何反抗动作,且杨姓董事长发现她在哭就起身离开,并没强迫,强制性交证据不足,桥检处分不起诉没违法,驳回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