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桃园黄姓女子3年前到产后护理之家婴儿室工作,隔年5月怀孕后,被公司以未取得保母证照等理由解雇,她向市府性平会提申诉,指护理之家歧视怀孕,性平会认定护理之家怀孕歧视,裁罚30万元。
护理之家打行政诉讼指出,护理之家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具备专业证照,黄女考照前暂以实习性质任职,多次催促报考保母证照,但黄女未认真准备考试,主观上无心改善工作能力,怀孕后有多位新生儿妈妈反映她表现异常,又拒调行政职,经评估后认“无法胜任婴儿室照顾工作”才解雇,并非怀孕歧视,主张免罚。
法院审理时,市府表示,黄女在工作上既无取得保母资格的必要,职务执行上也无重大违失,且产后之家并无婴儿室必须证照的规定,即使不在婴儿室工作,也可以担任行政职,显然是怀孕歧视,认为裁罚有理。
法官以父母对新生儿视如至宝,对产后护理之家的需求及要求标准较高,甚至已达严苛程度,护理之家要求婴儿室人员具备保母证照符合常情,并无过苛,认定解雇并非怀孕歧视,判撤销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