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男子姜某前年骑车把高某姓路人撞成植物人,被依过失重伤害判刑5个月,但他事后和高某家属和解,承诺要分期赔偿他们共160万元获缓刑,未料付了头期款后就说没钱,对方不满认为他食言,无法舒缓庞大医疗费,法官认为姜某经缓刑宽典却不知警惕,无法履行条件裁定撤销。
检警调查,2015年2月下午4点多,姜某骑摩托车经过时因超速和高某发生擦撞,导致高某头部受重创、脑内出血昏迷不醒,但车祸鉴定报告指出,高某未注意冒然走进车道也有部分过失。
判决指出,案发时姜某留在现场向警方自首为肇事者,表示愿意接受裁判,考量双方均有肇事原因,但高某伤势重大,足以认定姜某过失行为所生损害甚巨,考量他无前科,犯后和高某家属和解,依过失重伤害罪判他有期徒刑5个月,并罚款15万元,缓刑3年。
而缓刑附带条件包括,姜某应支付高某、高某的妻子小孩等一共160万元,除了第1笔90万元当庭支付外,其余的应该在期限内分次偿还完毕。
高某的小孩则说,经询问姜某经济条件,对方说当时已经没有工作,而且从去年底就没再汇钱,但父亲时发至今仍昏迷不醒,呈现植物人状态,原本期望通过和解金由姜某按月定期支付,好舒缓庞大医疗费用,对方却食言,请求法院撤销他缓刑。
检方认为,姜某缓刑期间内未依条件支付被害人款项、拖欠甚久,未见悔悟之心,有执行刑罚必要,因此向法院声请撤销缓刑。
姜某表示后来陆续汇了2000元就未再履行,因为当初钱是家中替他借的,后来经催缴现在已无力支付。
法官认为,姜某显然已经没有要履行缓刑附带条件之意,也没有因此知所悔悟,已经动摇原判决认定姜某受此教训足以警惕基础,更难见可以达到预期效果,裁定撤销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