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炒作辱骂辅警 结果悲催了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原创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9-01-12 11:06:41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现在这个社会虽然是言论自由,但是必须是不伤害他人才行。如果随意辱骂他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那些执法部门更是不能随意辱骂,构成治安管理法,将会被依法拘留处罚,严重的还会被判刑。

山东韩某宁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深圳市公安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1月9日21时许,一位昵称为“韩宁是警草”的网民和昵称为“你老公叫宁宁吗”的网民分别在新浪微博和百度贴吧发帖,称有人在30多人的微信工作群内辱骂深圳辅警,内容涉及职业鄙视和人身攻击,并附有当事人聊天记录截图。

贴文发布后有近万次浏览,30次转发,456次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深圳网警支队于1月10日16时许在石岩派出所辖区找到发帖人韩某宁。经审讯,韩某宁,男,18岁,山东人,某超市收银员,贴文中辱骂辅警的聊天记录是其个人伪造而成,发帖动机为想炒作辅警话题抹黑深圳警队。

201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分别从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方面进行全面规制。

其中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辱骂牺牲民警被抓

有些革命烈士为了国家英勇献身,他是值得我们每个人尊重和敬仰的人,民警马涛就是这样的人。他在缉毒中在与歹徒搏斗中不幸壮烈牺牲,年仅31岁,大好青春就此葬送。消息传出后,不少人对烈士表示怀念和哀痛,还有个别人竟然对牺牲的烈士出口狂言,辱骂烈士。一社交平台上竟然有人辱骂因公殉职的先烈,对待此事我们绝不容许这样的事情发生,一律严惩。

最终这位网名叫小逗比的犯罪嫌疑人被民警抓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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