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架桥侧翻的启示:超载入刑,必由之路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微博头条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9-10-13 05:39:13  评论(/)

​​文|庄志明律师


10月10日无锡高架桥侧翻恶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初步分析,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又是一起超载引起的恶性事故,极其惨痛的教训,关于该事故我昨天写了篇文章无锡高架桥侧翻,舆论可不能侧翻哦,今天就着这事再谈谈。

很多人把货车超载归结于不超载不赚钱,这种说法是极端错误的。欲壑难填才是超载的根本原因,多运多得,谁也不想放弃这种贪念。无锡高架桥侧翻事件涉事车辆核载60吨,实际装了近180吨的货,不出事才怪呢。但要知道的是,如果没出事,他的运输费是按照180吨计算的,而不是按60吨计算的,请问,在如此的物质引诱下,多少人能拒绝超载运输?

仅靠道德的约束,拒绝超载显然是很难的,让人放弃这种贪念的唯有法律,并且是雷霆万钧的法律。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件肇事车辆相关人员,其最终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是没问题的。但这种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基于其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属于实害犯。那该涉事车辆方涉嫌何种犯罪呢?

超载车辆造成桥梁坍塌安全事故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无锡高架桥侧翻的涉事车辆严重载重,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显然就是交通肇事行为了。

历史上也有案例:2011年,司机张文军驾驶严重超载货车通过宝山寺白河大桥致桥体坍塌,后一审、二审皆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现在的问题是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没问题,但若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呢?怎么办?

其实大多数超载的人都存在侥幸念头:查到超载了,大不了罚款;查不到,就赚了;何况就是罚款,算下来也未必吃亏。

当违法的成本远低于违法的获利时,违法便成了家常便饭。

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该法则强调了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

海恩法则太长,文化味太酸太浓,我们的古人可聪明了,对海恩法则早就有总结:小错不改酿大祸,七个字就归纳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就在这里,句句精华,源远流长。我们必须有文化自信。

所以,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最重要的是防范小错,小错没有,就没有大祸了。

拒绝人命关天的安全方面的小错,最好的办法就是刑法之威慑力。

我们看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犯罪是危险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只以危险行为为要件,只要存在以上危险行为,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出来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了社会共识,酒后驾驶大幅度下降,长途汽车运输超员载客现象几乎不见了,这就是拒绝小错远离大祸的正确姿势。

但非常可惜的是在危险驾驶罪中并无货车严重超载的情形,也就是说,目前刑法对货车超载还没办法制裁(已造成实害的除外)。

目前对货车超载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看看,超载罚款顶格就是2000元,2000元,2000元。无锡高架桥涉事车辆超载120吨,120吨货运费可以赚多少?行内人都知道,而违法成本区区2000元,哪是本哪是利,明白的很。2000块的罚款成本,数倍的运输费,超载一回,这个险“值得冒”。

道德和法律都是治理国家的手段,缺一不可,在超载的问题上,光是道德层面的谴责和说教是不行的,必须施之以法律的大棒。

笔者认为治理超载,最好的办法不是让交警做猫捉老鼠(抓住罚款)的游戏,这游戏玩多少年了,效果并不是很好,甚至这里面还产生了一定的寻租空间,个别交警中饱私囊、徇情枉法的现象也是存在的,极大地损害了警察的形象。

此时刑法兜底功能就该发挥作用了,我建议在危险驾驶行为中增设“货运机动车严重超载”的情形,达到严重超载的程度,不论其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的威慑力就和醉酒驾驶就相当了,从此,在驾驶领域,又多了一句话:超载不开车,开车不超载。

如果超载行为入刑,我相信超载驾驶现象将大为遏制,我也坚信这是治理超载的最行之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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