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上海轨道交通内发生的性骚扰、猥亵事件时有见诸报端,市民对于“地铁色狼”早就是口诛笔伐,恨得牙痒痒了,与此同时,也有很多声音质疑,对于“咸猪手”们的处罚力度似乎有些过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然而,此次王某在地铁八号线猥亵两名被害人的案件,却并没有按照以往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而是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此举引得不少市民拍手叫好,连连称快。但是,其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为什么这次案件会上升到刑事案件的层面呢?
对此,该案主审法官,静安法院丁德宏副院长解释道,以前在上海确实没有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过地铁“咸猪手”的案例,但是在庭审现场,辩护人有提到在北京曾经有过这样判决的先例。
而这次的案例和一般的地铁猥亵确实有些不同,一方面是被告的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比较长,在地铁内不断地靠近、触摸被害人的身体甚至胸部,在被害人不断躲避的情况下也始终没有停止犯罪行为。
同时本案因为被监控记录了下来,证据比较充足,强制猥亵行为也比较明显。“这起案件中,最后一名被害人勇敢地站了出来,当场指证并一路追出了车厢。”丁德宏说,其实本案应有三名被害人,但其中一人始终没有出现,这节犯罪事实只能不予认定,“希望更多被害人今后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像本案中这名被害人一样,指证嫌疑人,打击犯罪分子的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