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至年底西安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

法律法规网 作者:黄懒懒
来源 来源: 西安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0-01-11 02:10:00  评论(/)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四条 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之规定,结合缴存职工的实际诉求和意见,为妥善解决新系统上线前遗留问题,中心在系统参数设置中取消 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的限制,以满足缴存职工的多种提取需求。

执行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6月30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市关于稳增长的决策部署,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西安将阶段性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且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取的,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租房提取时,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其余金额可全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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