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禁止报复性涨价 等

法律法规网 作者:刘燕燕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0-04-15 17:04:47  评论(/)
近日,多家知名餐饮企业涨价的消息引发群众强烈反映,疫情冲击下的餐饮企业在复产后“抱团取暖”、“报复性涨价”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 针对餐饮企业的涨价行为,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局一级调研员李军在会上表示,《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因合理原因采取涨价措施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山东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有针对性的指出,同行业企业在“抱团取暖”过程中容易出现《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包括“统一价格”“划分市场”等,还列举了典型案例

希望广大企业注意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高对反垄断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能力,避免在复工复产过程中由于行为不当,触及《反垄断法》的红线。

但是,如果市场内的大部分同业经营者共同达成了协同涨价的协议,使得相关市场的同业竞争被限制,消费者无法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时,这种行为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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