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反映质量问题被要求道歉 购房者不得向媒体反映,否则要赔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综合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0-04-26 01:03:48  评论(/)

来源:南国早报

买房本来是件开心事,但是如果发现所买的房子有质量问题,却不能评论、不能向媒体投诉,是不是就剥夺了购房者的权利呢?

小梁在南宁购买了一套房子,但开发商却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定下了这个条款

小梁告诉记者,2017年12月份,他在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一个全装修楼盘买了一套房子,当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都是开发商提供的。

最近,该楼盘因装修质量出现问题多次延期交房,业主十分不满。后来有业主晒出了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这一条款的截图,他才注意到有这样的条款。

在小梁提供的截图中,条款内容是这么表述的:

双方对该商品质量产生争议时,在未有主管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认定时,买受人不得向媒体、社会公众、小区业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发布任何结论或否定性评价或以妨碍出卖人经营等方式不正当主张权利,否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指定报纸等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担费用,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购房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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