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政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0-04-30 10:41:00  评论(/)

琼财库〔202071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

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

省直相关预算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人事劳动保障局,各代理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惠民补贴政策,进一步规范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201923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快推进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整合,现印发《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推进应用整合

    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我省财政等领域应用是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改革的必然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代理金融机构及各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顺利实现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应用整合,要加强对各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的培训,深入理解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要求和业务流程,熟练掌握操作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系统。各市县要力争在2020年上半年前完成整合工作。

二、优化管理服务,加大发行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社会保障卡申领、制卡、发放流程,为补贴对象提供主动、快速、便捷的服务。各市县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代理金融机构通力合作,加大社会保障卡发行力度,基本实现补贴对象人群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全覆盖。

三、逐步整合,稳步过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组织还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补贴对象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障卡。不属于我省户籍人员且不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对象,由当地项目主管部门按社会保障卡申领流程汇总名单后交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申领社会保障卡。对于暂未能申领社会保障卡的补贴对象,惠民补贴资金暂通过原已有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账户发放。

四、规范资金发放管理

    财政预算安排补贴到个人的各类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包括授权支付、直接支付)和财政实拨方式发放,资金直接拨付到代理金融机构,由代理金融机构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财政部门不得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实有资金账户,再由项目主管部门从实有资金账户转拨到补贴对象。

五、加快清理挂账资金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配合代理金融机构对原代发户中的挂账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原付款账户。对于已分不清原付款账户的,统一作为存量资金退回财政国库。挂账资金应于2020年上半年前清理完毕。本操作规程印发后,代理金融机构不得再发生新的挂账。

六、清理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个人账户

    对于原已开设但不再用于发放补贴资金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个人账户,各市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代理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3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惠民补贴政策,规范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2019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财政惠民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直接支付给居民用于经济发展和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各类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原则上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如有特殊管理需要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书面答复明确发放方式。

第四条补贴资金发放采用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发放系统)进行管理。发放系统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平台、代理金融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坚持“惠民便民、集中发放、资金直达、信息共享、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采集和开户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补贴对象个人基础信息和项目基础信息采集、公示和录入发放系统。在当期《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申请明细表》生成之前,需在规定时间和范围进行公示。

第七条 对于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补贴对象,无需采集其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信息,项目主管部门将补贴对象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录入发放系统时,系统自动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平台获取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信息。

对于暂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补贴对象,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补贴对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障卡;不属于我省户籍人员且不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对象,由当地项目主管部门按社会保障卡申领流程汇总名单后交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协调代理金融机构做好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资金发放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发放系统中审核、汇总、生成当期《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申请明细表》(见附件),按照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要求,提出资金发放申请。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申请明细表》提出资金发放申请时,根据资金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分别选取对应的授权支付、直接支付、财政实拨等方式支付到补贴对象账户。财政部门不得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实有资金账户,再由项目主管部门从实有资金账户转拨。

第十一条 采用授权支付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出授权支付申请,按照授权支付的流程审核后,将资金从该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信息系统自动将发放申请表信息发送给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平台、代理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支付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将《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申请明细表》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信息系统自动将发放申请表信息发送给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平台、代理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采用财政实拨方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将《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申请明细表》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中以实拨方式将资金从财政国库或专户拨付到代理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自动将发放申请明细表信息发送给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平台、代理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代理金融机构在收到拨入的补贴资金后,与系统接收到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分解转入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同时生成补贴资金已发放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反馈至财政发放信息系统。对发放不成功的补贴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原付款账户;发放不成功情况及原因信息同步反馈至财政发放信息系统,反馈信息的金额必须与退款金额完全一致。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在发放系统中收到代理金融机构反馈的补贴资金未发放情况,应根据代理金融机构所反馈发放不成功的原因,及时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出发放申请。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互联网查询和政策咨询台等,接受群众监督。补贴资金发放公示期间,应确定专人随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十七条 代理金融机构应为补贴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未经补贴对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任何部门或单位扣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补贴对象的历史陈贷和利息,并接受纪检、审计、财政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核查、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审计,对存在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截留、挪用、抵扣补贴资金等问题的,除追回资金外,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程有效期为5年。2009917日海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改革资金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财库〔200916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申请明细表

2. 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


附件1

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申请明细表

项目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名称:              

编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发放金额

(元)

备注

1

2

3

合计

   

附件2

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表

代理金融机构:                   补贴项目名称:              

编号

姓名

公民身份

号码

发放金额

(元)

发放结果

“√”X

发放账号或未发放原因

1

2

3

合计

注:1. 发放成功的,在发放结果列填“√”,并在发放账户或未发放原因列填发放的账号。

2. 发放不成功的,在发放结果列填“X”,并在发放账户或未发放原因列填原申请发放账号及发放不成功原因。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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