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10时,广西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在广西新闻发布厅举行。
一、2020年第一季度我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上升。全区14个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6.8%,同比上升4.3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为3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6%;PM10平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8%。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综合指数进行排名(由好向差):防城港市、北海市、贺州市、河池市、梧州市、崇左市、南宁市、钦州市、玉林市、桂林市、柳州市、贵港市、百色市、来宾市。
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上升。全区75个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7.4%,同比上升4.6个百分点。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综合指数进行排名前十(由好向差):金秀瑶族自治县、乐业县、凤山县、那坡县、德保县、马山县、龙胜各族自治县、靖西市、南丹县、都安瑶族自治县。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
主要河流水质总体为优。其中,珠江流域的西江干流水质状况、桂江支流水质状况、柳江支流水质状况、郁江支流水质状况,长江流域水质状况全部为“优”;独流入海流域水质状况为“良好”。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同比持平。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总体为优。地表水断面水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皆达到考核要求。
二、我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情况
2016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启动环保垂改工作后,广西立即行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自治区党委编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成立垂改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动垂改各项工作。2018年12月22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环保垂改任务。
在生态环境部等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广西结合实际,围绕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调整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构建新型生态环境监察体系;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等7项主要任务推动工作,各项改革任务进展顺利。
一是广泛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全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召集涉改的市级生态环境、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动员部署全区垂改工作,明确工作要求。
二是出台配套文件,规范工作环节。组织制定并印发档案移交工作方案、保密工作方案、人员划转工作方案、党的机构设置工作方案等4个配套文件,指导地市稳妥开展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编制及人员上收工作,确保工作不乱、队伍不散、监管不断。
三是有序推进市级环境监测机构上收,强化工作领导。厅党组高度重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编制及人员上收工作,结合前期调查摸底、考察调研等成果,多次专题研究有关事项,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地市实行厅领导分片包干制度,严格督促工作时序进度。组织召开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成立仪式视频会议,宣布任命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强化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并印发《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管理规则》,对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机构设置、党建、纪检、干部、业务、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统一规范管理。
四是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加强机构建设。经协调请示自治区党委编办同意,设立4个跨区域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作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派出机构,驻市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编制并印发了《跨区域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管理规则》,统筹配备配强机构领导干部,为开展具体工作打好基础。
五是指导地市开展垂改工作,加强工作帮扶。为及时跟进了解掌握各市垂改工作进展情况,由厅领导带队,派出8个调研组分赴各市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听取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建议,并走访了设区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建议。召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集体会商、深入研究,梳理工作难点问题和意见建议21条,并以简报形式解答疑惑、回应关切。指导地市编制垂改方案,联合自治区党委编办对各市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查。
目前,全区14个设区市均完成垂直管理改革方案制定,并报自治区备案审查,正在组织实施。按照环保垂直管理改革要求,县级各类生态环境机构,包括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及生态环境监测站等县级生态环境机关及其下属单位,都要上收至市一级,目前有关工作正在推进中。
今年开始,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新老体制过渡平稳。
目前,尽管改革尚未完成,但改革的成效已经有所显现。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
二是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统一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县级环境监测站随县生态环境局一并上收至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生态环境局领导。通过改革,有利于加强市县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有利于形成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更利于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三是生态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执法职能由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承担。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逐步推进装备配备、统一着装、保障执法用车等事项,各市执法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是强化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推动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推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协作,加大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实现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
五是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察职能,开展了省级督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2018年对玉林、贺州、来宾等3市开展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2019年对南宁等11市开展督察,实现对14个设区市督察全覆盖,督察期间,现场检查共发现1729个生态环境问题,受理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1500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典型问题,聚焦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咬住问题不放松的鲜眀导向,以更大力度、更高要求、更实举措,推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