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为:格力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L200820047012.X、“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以奥克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KFR-35GW/BpTYC1+1等八款空调重复恶意侵害其专利权,晶东公司实施相关销售行为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奥克斯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4000万元。
广东高院作出了维持广州中院对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原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万元的判决。
至此,格力电器状告奥克斯专利侵权的系列案件将获得迄今最大一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