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本案事实已经查明,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本案已经查明涉案微博是被告发布的,已经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对原告构成了侵权,关于这些事实在法庭调查中已经作了详尽的陈述。关于侵权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应从四方面确定,一是被告主观有过错,在主观方面,被告堂而皇之地在微博上发表侮辱北大的言论,是主观故意。向第三方公开,侵害了特定人的权利,也就是包括原告在内的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的涉案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被告的涉案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被告涉案行为是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公开传播信息,这种行为是诋毁破坏北大名誉的行为,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了原告的名誉,构成了对原告的诽谤。本案存在严重后果,被告捏造事实贬损原告,被告微博形成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微博点击量在短时间内达到万次以上,而且没有删除。这是被告发布微博的行为造成的。被告面对侵权的铁证反而更加执迷不悟,被告的涉案行为确实对原告构成了名誉权的侵害,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我们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诽谤,从法律意义上说,我们都是在法律关系中客观存在的主体,我们享受、热爱、追求自由,但前提是不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由,不能侵害其他人的权利,对于其他人的权利,我们应怀有敬畏,如果不能做到至少也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恶意诽谤他人必须承担责任。本案的事实是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梦桃源餐厅女服务员有问题的情况下,这些姑娘还要背负着被告的侮辱,这一切原本是可以不发生的,只要被告能够遵守法律就不会发生。公民法人名誉权是无法用价值衡量和体现的,所以我们视名誉为生命,依照法律规定,我们是享有名誉权的法人,是可以参加民事诉讼维权的主体,所以我们当然有权利有资格作为本案的原告。原告作为公办学校但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政府部门,不具有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的*质,本案中北大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地位相等。我们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金钱损失的主张,而是全力为学校证明。我们欢迎批评监督和依法举报,但不能像本案这样,承受不白之冤,我们不接受侮辱和诽谤,这是最起码的权利,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