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法院审理了一起按揭购房者(被告赵某)不能按时还款,从而导致银行向担保人(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扣除欠款后,担保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赵某偿还被银行所扣除款项的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作为借款人,拒不履行购买房屋借款的还款义务,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赵某行使追偿权,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原、被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各自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期限内代按揭买房者赵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罚息等履行了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有权向被告赵某追偿,理据充分,遂本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房地产开发商的要求被告赵某偿还被银行扣除的款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