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2:00:00  评论(/)

2012年12月26日,王某某入职重庆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当日便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入职登记表载明他的个人基本信息、工作职位、试用期限、工资待遇等,用人单位随后便安排他上班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用人单位并未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王某某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双方同时协商签订离职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25日解除,用人单位支付王某某工资62340元,但用人单位至今尚欠16270元未付。

不久,王某某以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而后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入职登记并不能免除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入职登记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不能反映出双方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关系的履行,否则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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