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国内营利事业各类所得之扣缴税额2千元以下 免予扣缴
小额给付免扣缴的适用对象已扩及至营利事业罗!南区国税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开始,给付在台湾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营利事业之所得,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者,不必再扣缴税款,但依所得税法规定属分离课税之所
阅读(35)201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