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国内营利事业各类所得之扣缴税额2千元以下 免予扣缴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5-10 13:32:50  评论(/)

小额给付免扣缴的适用对象已扩及至营利事业罗!南区国税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开始,给付在台湾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营利事业之所得,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者,不必再扣缴税款,但依所得税法规定属分离课税之所得,仍应依规定扣缴。

南区国税局表示,现行纳税义务人不管是个人或营利事业,经稽征机关核定有应退税款者,无论退税金额大小,均应办理退税,因此每次扣缴税款在2,000元以下免予扣缴之适用范围,自105年起扩及在台湾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后,除了让扣缴作业简便及一致*外,也将会减少营利事业所得税小额退税案件,有效节省征纳双方退税成本;另外在台湾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也可比照国内营利事业办理。

南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财政部另发布函释规定,取得下列所得,扣缴义务人均应办理扣缴,不适用前述有关小额给付免予扣缴规定:

1、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之利息。

2、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之利息。

3、公债、公司债或金融债券之利息。

4、前3点之有价证券或短期票券从事附条件交易,到期卖回金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之利息。

5、与证券商、银行或杠杆交易商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扣缴义务人,给付营利事业各项所得时,应注意相关扣缴规定,尽量避免对符合免扣缴之对象扣缴税额,以减少后续退税困扰!

tags:扣缴   免予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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