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另外,对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向其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且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未提供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等行为,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管
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举报
有关高温补贴的相关情况,我省曾专门下发过《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2011年,聊城下发《关于开展防暑降温规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专项检查的内容是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执行省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情况。
不过,据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张明介绍,虽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他们也曾对室外作业的企业进行过督促,要求他们落实高温补贴,提供避暑降温的保护措施,但这条规定我市有很多企业执行得不到位。
据介绍,从事室外工作的劳动者如果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