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银元(含银元、银锭、大小元宝)属无主文物,虽然出土地点位于原告胡女士父辈祖房所在地的宅基地附近,但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银元系其父辈埋藏。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银元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峰回路转
老太上诉终获支持财宝重归故人家族
一审败诉之后,胡女士又向蚌埠市中级法院上诉。
蚌埠中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对埋藏物或祖传文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双方对涉案银元等物品系从胡女士先辈房屋地下挖出均无异议,胡女士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其父辈当时在此居住并从事商业经营,解放初期其家人也曾指认该地下埋藏银元,并挖出捐献给国家,亦无案涉地周边其他人对此主张权利,故可以认定上述物品为胡女士先辈所埋藏。胡女士作为继承人,对案涉银元等物品有权继承取得。
因双方对认定的物品数量——大元宝2个、小元宝5个、银锭5个、银元489枚不持异议,蚌埠中院对胡女士要求返还该部分银元等物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中超出上述数量的部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