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该《法医鉴定书》(临)公(法)[2013]1162号中,【检验】的“文证摘要”中一张时间为2013年10月27日(检查号20131027-2)的阜阳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据【简要案情】中显示,案发时间为2013年10月30日。
另外,《法医鉴定书》的【鉴定要求】中明确显示:“对张德体右耳及有胸部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可是,10月27日的“医检报告单”检查结果却是“内镜诊断:左耳鼓膜穿孔”。令记者疑惑的是,在【送检材料】清单中,这份“医院报告单”并不存在,那么【文证摘要】如此详尽的报告内容又摘自哪里?
“时隔5天,他才去医院做肋骨的检测。”裴九芳说,张德体提供的医学报告单显示,10月31日,张德体在市医院的检测显示为右耳穿孔,并未有肋骨的检测内容。直到11月4日,临泉县医院的医学报告中方才出现肋骨受伤的检测信息。况且事发当天,张德体就曾在镇卫生院做过CT检查,为何不送检?伤情的新旧伤,法医也没有作出说明。
对于这份《法医鉴定书》,裴九芳认为还存在其他明显的漏洞:一、事发时,派出所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却没有马广辉的笔录。 二,事后,派出所为何不带裴九作去做法医鉴定,不管伤情结果与否,是不是也应该给个结果。三、送检的临泉县人民医院三维CT检查资料显示“诊断结果:右胸部6、7、8、9前肋不全骨折”,可在【简要案情】却赫然显示“张德体右胸部6、7、8、9肋骨骨折”,两个概念相去甚远。不仅如此,送检材料中竟然没有任何张德体治疗的购药记录及相关票据。
记者还注意到,在《法医鉴定书》送检的各医院病历材料中,张德体所填写的年龄各不相同。2013年10月31日,阜阳市人民医院查右耳鼓膜,年龄为56岁,出生日期显示为:1958年10月7日;2013年11月4日临泉县康复医院查右耳鼓膜,年龄为50岁;2013年11月4日临泉县人民医院查肋骨,年龄虽也为50岁,但是在其CT图片中却显示年龄为49岁,出生日期显示为:1963年4月11日。
记者从户籍信息得知,张德体实际出生日期显示为:1963年4月6日。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告诉记者,自临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2014年1月3日,提请逮捕书制作完毕。直到1月6日,公安机关才向临泉县检察机关移交卷宗,提请逮捕。根据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新的鉴定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讲明“耳膜穿孔不再属于轻伤范畴”。但次日,检察机关还是以耳膜穿孔,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裴九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