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罗梅、张平均为化名)
各方观点
观点1
“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强*”
罗梅:“他强*了我,压在我身上做那事,前后有半个多小时。”
温州中院:仅能认定张某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罗某的证据不足。因为案发8年后,罗某才指证张某强*,但张某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如被害人的精斑予以证实。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某的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罗某的证据不足。那么,法院认为“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到底算是什么呢?如果是**或者侮辱妇女,对此,判决书也应该说清楚,而不是含糊其辞的“不法侵害”。
观点2
“被告人田仁信量刑是否过重”
田仁信家人:“这个结果出乎我们预料。对方有强*犯罪在先,我弟弟是防卫杀人,而且也有自首情节。”
温州中院:本案起因是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张某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且田仁信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由于田仁信为报复持刀不计后果砍击张某二十余刀,犯罪手段残忍,潜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赔偿,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判决后,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张国所(律师、田仁信辩护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田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是合适的。
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温州中院认定田某为故意杀人是成立的,但从量刑上,判田某无期徒刑过重。田某杀人事出有因,再加上田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大为降低,在量刑上适当从轻处罚,判田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较为合适。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考虑到人*的冲动和弱点,当丈夫面对妻子被他人侵害的场景,在愤怒、冲动情绪支配下,激情杀人。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要考虑到人之常情,适用排除责任的防卫权,免除或减轻处罚。该案判田某无期徒刑,显然过重,判田某十年有期徒刑比较合适。
观点3
“被告人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田仁信家人:是正当防卫。
温州中院:田仁信供述称,自己看见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后,才与张某扭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条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对罗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