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行为指的是驾驶机动车而不含非机动车的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预告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国家强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机动车(power-driven vehicle)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①《道路交通安全法》上驾驶行为的对象主要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对于驾驶非机动车时是否可以拨打手持电话,法律没有做出禁止*规定。根据行政相对人法无规定即可为之法理和行政法之法律保留原则,交警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不得处罚。
虽然驾驶非机动车时拨打手持电话同样具有社会危害*,但囿于现行法律上的空白和执法(取证)技术上的局限*,导致了交警执法中无法可依、无所作为的尴尬局面。目前,立法上不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拨打手持电话行为处罚的具体原因如下:1、机动车体积大、质量重、速度快,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往往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按照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驾驶人是事故责任的承担者。而非机动车体积小、质量轻、速度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往往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驾驶非机动车时拨打手持电话的行为同样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但较之于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手持电话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明显较小。2、交警查处驾驶非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取证十分困难,认定违法行为更难,往往依赖于道路技术监控设施所拍摄的预告片资料及驾驶人对于违法行为的自认。道路技术监控设施绝大多数安装在机动车道内,非机动车道一般是不安装“摄像头”、“电子眼”等道路技术监控设施的。因为,即使非机动车道安装了技术监控设施,在现有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下也无法实现对过往非机动车辆的牌照等相关信息的有效监测。加之驾驶非机动车一般无法定资质要求,驾驶人相对不固定,给确定和处罚违法行为人带来了诸多不便。现实执法中,非机动车未依法上牌的情况还是比较突出。因此,目前阶段交警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对于非机动车辆违法的有效取证和即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