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先生认为:因规范的不统一破坏法律体系的完整*。在社会变革时期,规范*冲突的数量是比较多的,它对宪法调整带来消极的影响。⑤面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冲突,执法者该如何选择而有所作为呢?从历史上看,法律历来被视为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艺术和工具。法以公平为本,法与正义相伴,法代表着公平正义,又是实现公平的手段。法律背离了公平,就是一种暴力;法律违反了正义,就是一种犯罪。法律也只能在公平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在公平正义中显现其价值。在行政法中如何处理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问题?方世荣先生主张:在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处分时,首先应当考虑公正,然后兼顾效率。因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比单纯提高行政效率有着更高的价值。⑥我们完全赞同上述观点,因为法律不能以追求效率而牺牲其应当具备的公正价值,行政法的功能和作用一方面是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⑦诚如学者所言,对于通讯自由的限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目的正当*。2、法律保留。3、正当程序。⑧ 所以,交警在查处“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行为时,应当十分慎重、严格依法(宪法和法律)实施,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不应在取证手段中有任何的恣意和任*。
四、交警查处“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证据问题
(一)、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法》上可以作为交警查处“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证据有(1)视听资料(包括道路技术监控设施所拍摄的预告片资料和交警现场收集的视听资料)(2)当事人的陈述(3)现场笔录(可以现场制作,作为对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的补充、说明)(4)书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5)物证(尤其是手机的相关信息如号码、机型、颜*等均应体现在处罚决定书或现场笔录中)(6)证人证言。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可以作为交警查处“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证据有(1)视听资料、电子证据(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3)现场笔录(4)书证(5)物证。
(二)、取证行为合法*的问题。从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角度讲,宪法上对于公民的通讯自由与通讯秘密有强制*规定,交警在执法取证时应当十分重视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规定,不得以行政执法、获取证据为名肆意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与通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