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银行征信有问题借名买车 还按揭不及时朋友卖车抵债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2:00:00  评论(/)

小军因银行征信有问题不能办理按揭,便以朋友小东名义按揭买车,提车后小军还按揭不及时,银行催小东还款。小东明知车辆非己所有仍将车低价变卖用于抵债,已构成侵权。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小东赔偿小军损失的30%即21416.21元。

2013年4月,小军与重庆某公司签订“新车订购单”定购价格为213000元的汽车一辆,并约定按揭方式付款。由于小军在银行的个人征信存在问题,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小军便找到朋友小东,要求以小东的名义代其购车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小东同意并按照小军的要求以其名义为小军办理了按揭贷款购车手续。合同签订后,小东将购车专项分期付款的银行卡交给了小军,以方便按期还款。

小军提取新购车辆后,在用车过程中与小东因该车辆的权属等问题发生争执,小军就没有再按期偿还该车的按揭贷款。

根据合同约定,银行要求签约“车主”小东还款,否则,银行将按照所签合同约定将该车辆自行处置,不足部分由小东自行承担。

2014年1月9日,小军偿还了所欠的购车贷款。但在同月21日,小东向银行出具书面“抵债申请”。并于同月23日将车以154000元的价格卖掉,用于抵偿所欠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

2015年4月,小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东及银行、担保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116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小军未按时偿还购车贷款本息并不负责任地将车留给小东任其处置,进而引发本案纠纷发生,主要过错在小军,应当对本案纠纷承担70%的责任。

小东明知小军个人银行征信存在问题,而同意其在购车过程中使用自己的名义及银行征信按揭购车,其在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明知所购车辆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均为小军的情况下,仍擅自以低于抵押物车辆实际价值的价格将车变卖,且其将车变卖的行为发生在小军补缴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后,致该车所有权人即小军遭受财产损失,小东对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tags:按揭   银行   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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