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余晓涵台北6日电)劳动部今天表示,劳工若将加班费换成补休,但在跟公司约定的期间内没有休完,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加班费。
许多公司会跟劳工约定,加班费以补休的形式给予,但都会有要求劳工必须在某个期限内休完,否则自动失效。对此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关系司司长谢倩茜说,这是违法行为。
谢倩茜表示,劳工没有事前抛弃加班费的权利,一定是要有加班事实后,才由劳工选择是要补休或拿加班费。
如果劳工无法在跟雇主约定的时间内休完加班的补休,劳工可以主张雇主必须支付加班费。
如果雇主说没有在期限内休完,补休就会自动失效,且也不能换成加班费的话,谢倩茜说,这是违法行为,等同于雇主没有支付劳工加班费。
另外,如果1例1休通过后,劳工在休息日工作1小时,会以工作4小时计算,如果要换成补休,雇主也必须给劳工4小时的补休。
而劳动部长郭芳煜今天也说目前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是前2小时为劳工时薪x1.34跟后2小时为劳工时薪x1.67,但劳工加班8小时,补休却只给1天并不公平。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关系司司长谢倩茜说,这是下阶段的修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