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刘杰行贿的单位被判罚金130万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云南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7-22 20:10:12  评论(/)

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向原保山市昌宁县委常委刘杰行贿的云南福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福华一案由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日前,龙陵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以云南福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犯行贿罪判处罚金130万元,以王福华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底至2013年中秋节前,云南福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昌宁县城至耇街二级公路改建工程L1标段过程中,为“感谢”照顾,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华向时任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刘杰六次行贿1333000元,向时任昌宁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施映文行贿20000元。共行贿135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福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福华的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被告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王福华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龙陵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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