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8)月兆丰银行纽约分行遭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署(DFS,New York State Depa人体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认定违反《美国洗钱防治法》(AML,Anti-Money Laundering)及《银行保密法》(BSA,Bank Secrecy Act),而被重罚1.8亿美元(约57亿新台币),震惊国内外!
近年来,由于国际及金融环境变迁,国内金融业者积极拓展海外业务。然则,国内法令却未能国际化或具体落实,导致国内业者常因不谙国外法令,而违法受罚。前几年“面板业”因为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而受重罚,此次“金融业”因违反美国洗钱防治法也遭重罚,显示台湾业者的法令遵循亟须改进!
兆丰银行“洗钱”或“参与洗钱”了吗?没有!如果没有“洗钱”又怎会违反《洗钱防治法》?事实上,自2001年911恐怖攻击事件后,欧美政府为断绝恐怖组织的经济来源,均严格管控金流以避免洗钱事件。
以世界金融中心的纽约为例,纽约州法为了避免歹徒透过银行管道洗钱,责令银行者必须建立符合美国财政部境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洗钱防制程序”,并规定相关通报义务。此次,兆丰银行纽约分行受罚主因,即是未依规定建立“洗钱防治程序”,且在发现疑有应通报事项时,未立即通报所致。
纽约州《银行法》也规定,银行应建置并提供主管机关真实且正确帐务资料纪录;由于DFS认定兆丰帐务未能及时明确反映交易流程资料而有缺失。凡此种种均明载于处分书:DFS查核重点在于银行的“风险控管”(Risk Management)、“业务控管”(Operational Controls )、“法令遵循”(Compliance)及“资产品质”(Asset Quality)。
加上兆丰对于DFS以前的纠正指示未尽完善,致DFS以兆丰银行纽约分行“行员不熟悉美国银行要求”、“法令遵循主管不熟悉相关规范”、“营运与监督主管由同一人担任”、“相关成员或主管均未经充分训练”等,认定违法并重罚严惩之。
其实,台湾企业因忽视国外法令而遭严惩的事例,并非首次发生,以《反托拉斯法》(Competition Law,又称竞争法)为例,当年美国通过该法案并对亚洲LCD面板业者,进行大规模调查,重创台湾面板业,除遭美国处以巨额罚款外,更让多位高阶主管于美国深陷牢狱之灾。惨痛教训,历历在目,主管机关怎可无视前车之鉴,让台湾企业一再因法律问题而遭受损害。
然而,国内企业及政府似乎仍未意识到严重*,也未了解法令遵循的重要*。于全球化浪潮下,企业跨国经营者比比皆是,台湾更不落人后,各产业都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但此次于国内银行迈入国际化之际遭此损害,显然不利于金融产业未来拓展海外业务。
金融秩序建立及制度健全,攸关国家经济,尤其在恐怖袭击频传之今日,各国对于金融制度规范,以防堵犯罪组织洗钱,均不遗余力。本次事件除突显国内业者轻忽国际规范外,更显示台湾法令应尽速国际化并具体,以免再有国内业者因违反国际规范,或他国法令而受重罚情事发生!
作者介绍:李贵敏,曾任第八届立法委员,现任金典法律事务所所长,兼任交通大学科法所副教授、东吴大学EMBA副教授。热情活力十足的她,专注于公共事务的立法正义,现更与卡优新闻网合作,将其理念、思维与情感,透过文章与国人沟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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