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圳中秋节加班费怎么算 好资讯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好资讯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9-15 10:36:46  评论(/)

导语:今天是中秋节,你是否还在上班,加班别忘拿工资!如果在深圳,中秋节加班3天最少拿653.4元哦,下面一起来看看2016深圳中秋节加班费怎么算。

中秋小长假,劳动者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读特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中秋小长假期间加班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不同,员工可获三薪、两薪;9月15日中秋节当天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其中,9月15日中秋节当天是法定节假日,9月16日、17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在9月15日中秋节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安排补休来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9月16日、1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也就是说可以补钱或者补休。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

按照深圳目前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计算,劳动者在9月15日中秋节当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有:203021.75天300%1=280元;休息日加班每天至少领取加班费:203021.75天200%1=186.7元。如果小长假3天都加班、不调休,加班工资至少有653.4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企业如未按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可拨打电话12333举报,企业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相关阅读

加班工资发放误区多

误区一:安排补休可拒付加班工资

2013年7月,刘某因公司生产需要而被安排五一劳动节期间加班。可刘某在次月初领取工资时,发现工资中并没有包含加班工资,遂要求公司发放,而公司认为虽然刘某曾被安排加班,但事后已经让其补休,两者相抵之后,刘某无权索要加班工资,刘某为讨个说法而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小编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便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但其中所指的仅仅是休息日,而非法定休假节日,也就是说,法定休假节日并不在其列,而刘某追讨的加班费恰恰是国家的法定休假节日,所以,公司应该支付刘某法定休假节日的加班费。

误区二:发放红包可少付加班工资

2014年9月,蒋某某所在的公司为完成大批订单的生产任务,而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并于当天以发放红包的形式对加班员工给予了奖励。公司对蒋某某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以已发放红包为由拒绝,蒋某某觉得红包中只有50元现金,还没有自己日工资的一半,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300%,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另行发放加班工资。蒋某某的诉请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仍然必须向蒋某某等员工发放加班工资。

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红包充其量只能算是奖金,奖金作为一种工资形式,作用在于对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报酬,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

而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量的补偿。

故如果单位明确所给付的红包是加班费,其数额可以高于法定最低标准,而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如果红包是单位发放的奖金,则单位还应另行支付加班费。

误区三:只是值班不必付加班工资

在2015年春节放假期间,宋某某所在的公司为按期完成交货任务,安排了包括宋某某在内的23名员工在日常的各自岗位从事生产。公司说安排的只是值班而非加班,大家无权获取加班工资。感到受到愚弄的宋某某等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宋某某等的请求后,公司因不服而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按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值班与加班虽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

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本案中,公司安排宋某某等在日常的各自岗位从事生产,显然不属于值班,公司之举明显属于偷换概念。

误区四:每月计薪天数30天

2013年春节,正在家过节的刘某某等17名员工,突然分别接到公司通知,因客户提前提货,要求立刻回公司加班,并许诺将按国家规定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可当大家领到加班工资时却发现被缩水了,因公司是按每月为30天计薪天数计算。

根据有关规定,加班工资应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与之对照,刘某某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应当是:2800元/月21.75天300%3天,即1158.6元。而按公司的方式计算,刘某某只能获得840元加班工资。

赞(0)

踩(0)

免责声明:本篇资讯属于广告宣传,广告内容来自企业投稿发布,与深圳之窗网无关。其原创*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完整*、及时*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tags:加班费   深圳   加班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