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评审合格的贷款备选项目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财政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对评审不合格的贷款备选项目申请,不得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财政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及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偿债机制和执行机构能力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对于拟申请中央财政统借统还的贷款备选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向财政部提交相关统借统还安排的批复文件。
第三章 备选项目规划编制
第九条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重点领域、政府债务管理要求、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并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等情况,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同有关贷款方进行磋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审核程序联合下达年度或跨年度贷款备选项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