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男女朋友签的协议有没有效?情人或恋人之间的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5-26 08:34:44  评论(/)
终于,2016年11月朱大妈在王大爷领着新婚妻子要求其搬离公租房时才得知,王大爷已经不声不响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悲愤交加的朱大妈拒不搬离,霸占着王大爷的公租房钥匙,王大爷没有办法,只能和新婚妻子另行租赁他处,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朱大妈返还占有物腾退房屋。庭审过程中,朱大妈拿着王大爷当年的保证书索要10万元赔偿款,王大爷也很气愤,表示在一起时那叫保证书,不在一起了那就是废纸一张。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裁判 情理兼容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考虑到朱英大妈已无现存房屋居住,本院给予其一定腾退房屋以及另行租房的时间,故判决朱大妈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腾退王大爷的公租房,对于朱大妈主张的10万元赔偿款,由于非法同居不是法律承认的行为,期间双方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行承诺的话语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属于道德约束范畴,且因本案不涉及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故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法院未予支持。

根据通说认定,所谓“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若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相应赔偿金或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通过以保证书等形式存在。忠诚协议的依据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且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非法同居可以随时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不是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解除。小编不禁感慨,不管是老年人还是青年人,需正确认识到,恋爱等感情问题向来不是一件确定的事,当初相爱是真,后来无爱了也是真,想要切实的保障自己的权利,除了且行且珍惜之外,还要采取适当法律途径来保护。同居有风险,相爱应需谨慎。如果可以选择,希望大爷大妈们不要用恨来结束一段感情,好生协商,好聚好散,各自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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