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打电话怎么处罚,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9)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08-06 16:01:49  评论(/)

 

要坚决杜绝单凭当事人的自认形成的证据对案件定*处理的做法。自认必须是明确的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认可”才算自认。所以说,《行政诉讼法》是不承认默式自认方式的,公安行政执法程序中也不应该承认这种方式的自认。如果要将这种方式的自认作为证据,必须用准确无误的方式表达。

 

五、立法建议与执法实践

对于警察调查权的法律控制,余凌云教授认为:现有的警察法规范从整体上讲,缺少宪法的价值观,特别是从公民基本权利上对警察调查问题作有意识地深入思考和立法构建。这种部门法和宪法之间的脱节,也是当前部门法研究和发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的现象。⑤对于交警查处开车打电话行为中遇到的困难,从立法环节和执法实践上给出意见和建议。

 

(一)、解决法律冲突的立法建议。

林来梵先生认为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以及实践中所形成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倾向于相对保障模式。第一、在现行的制度下,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只有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规定才能实现。其具体的运作技术是:宪法首先规定了基本权利,普通法律再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宪法权利的内容进行具体的界定,然后在法律所界定的范围之内付诸保障和实施。第二、不存在具有实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上的权利救济途径,只存在着普通法律上的权利救济制度。①基于现实执法的需要,参考外国立法经验。建议在宪法层面上对保护公民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的相关例外*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同时在普通法律层面上再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宪法权利的内容进行具体的界定和规制。

 

(二)、行政执法实践中相关经验的介绍和推广。

韩大元先生认为:因规范或现实的变动而引起的冲突现象,可以在正常的范畴内能予以协调。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常的冲突是宪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断赋予宪法以新的营养与社会基础。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看到的因规范与现实冲突而出现的大量现象是一种正常冲突。②

 

当前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和取证技术条件的局限,建议全国的公安交管部门学习、借鉴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经验和做法。

2009年广东省公安厅推出的十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中第6项就规定:除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客运车辆外,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电话,警告后立即改正的。③适用口头警告的,由交通民警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执勤民警同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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