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认定,2015年8月21日,申请办理开户变更程女士账户的人不是程女士本人,银行在授权变更程女士账户银行预留电话号码和信息的行为存在过错。自2015年8月21日之后,就对其账户失去控制,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程女士的借记卡发生的银行支付交易中,交易时间多次发生在凌晨;交易省市涉及浙江、深圳、云南、上海,多次出现极短时间内跨省市交易的情形,不可能是程女士本人持真卡进行的交易。由于潘家湾支行在未确认是程女士本人的情况下,授权将程女士银行预留电话号码变更,导致程女士账户资金变动时,不能及时知道,并失去对账户的控制,潘家湾支行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涉案的程女士账户资金支付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银行应对程女士账户资金的不明支出承担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五华法院的一审判决,由潘家湾支行赔偿程女士77万元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